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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22-089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9:15-15:00。室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0人,代表股份1,929,249,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24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1,898,444,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07%。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29人 , 代 表 股 份30,805,074 股 , 占 公 司股 份 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88人,代表股份76,230,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52%。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 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604,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66%;反对 3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权 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5,585,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1%;反对 3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0%;弃权 2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9,118,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32%;反对 1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098,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9%;反对 1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1%;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099,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287%;反对 9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09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7%;反对 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9,118,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32%;反对 1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098,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9%;反对 1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3%;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韩雯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键词: 南山控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