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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能要加班工资吗?南京一男子把公司告了 微头条

2023-02-02 20:20:36来源: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劳动者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那么员工长时间出差期间公司应该给他支付加班工资吗?南京的刘某就以此为由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呢?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资料图)

离职后有纠纷,男子和公司对簿公堂

据悉,刘某于2021年1月在南京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单位采取钉钉考勤打卡,如需加班,员工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加班。刘某于2021年7月29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因出差期间公司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

刘某认为,2021年2月起,他连续出差长达5个多月。在自己提出离职后,公司告知他所有的加班时间作废,无法补休。按照公司的规定,刘某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1.5倍时长的补休,周六周日加班时间可以换算获得2倍时长的补休。刘某1月至3月20日期间经审批的加班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同意补发加班工资4721.5元。3月20日后因公司称不再需要加班审批,因此刘某未提交加班申请。刘某长期出差,应根据钉钉考勤记录计算加班工资。

为证明出差期间存在加班,刘某提供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还提供了2021年7月28日晚上与部门主管的通话录音。

南京某公司则认为,出差期间刘某在宾馆钉钉打卡不应算作加班,公司从来没有说加班不需要审批。但录音中关于加班不需要审批等言辞均为刘某个人陈述,部门主管并未作明确回复。通话时,刘某已准备离职,言辞中设置陷阱,有意误导主管。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出差是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到外地工作或承揽临时任务,出差的状态与劳动者在常驻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时间一般较为灵活,由劳动者个人掌握,既需要考虑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时间安排,同时还要考虑劳动者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出差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状态,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工作状态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法院认为,刘某入职以后曾多次在钉钉上提交加班申请,领导予以审批,说明公司是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且刘某是知晓的,但刘某主张出差期间的加班时长都没有经审批。刘某称公司后来未再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对此刘某仅提供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是刘某离职前一天所录。刘某为这次通话整理了12页的通话录音文字材料,表达了自己入职以来的抱怨、委曲和失望之情。部门主管作出安抚、解释和说明,对刘某夹杂在长句中的某一句话未作回应,不能认为是对刘某观点的认可,因此刘某关于3月20日以后加班就不再需要审核批准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要求被告支付3月20日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出差期间公司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

对此,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高度自主权,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可视为短期、临时的不定时工作制。因出差造成劳动者诸多生活影响,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恐难获得法院支持。

陈文军说,实践中,有的劳动者认为提供了出差审批记录、差旅费报销单等证据即可以认定加班。该观点有失偏颇,这些证据仅能证明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出差并向其支付出差补贴,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如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应注意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并请求调休,保留经单位批准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日后维权。一般来说,如出差期间确实存在为完成工作所必须的休息日加班,及时申请调休,不会有太多的障碍。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的基础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又未及时调休,离职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败诉的风险可能就比较大。

陈文军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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